毕生:建议废止信访制度

——代之以民意、法律和舆论监督的司法架构化解社会矛盾

毕生以18年的上书上访经历感知,将此建议呈报国家最高权力和议政机关的全国“两会”。

引领社会前进进步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先进思想理论,保证国是大政方针实施的是先进的政治体制和施政政体的运作机制。而目前解决社会矛盾的信访批示制度,从总体上看,已经成为压抑、遏制民众维权的正当诉求情绪,成为维持既定事实现状、敷衍和积累社会矛盾,造成巨大社会成本的浪费和制约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羁绊,成为直接与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总方针,与“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与“以民生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相背离的负作用力。甚至某些方面和地方在对待上访者的政策做法与宪法法律相抵牾。

所以,就其基本观念意义上说,信访制度这一计划经济时代协调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政机制,已完全不适应化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冲突矛盾的需要,而成为墨守成规,以至于维持某些错案和明显的社会不公平现状、成为阻遏维权者的“防火墙”和阻挠蒙冤者伸冤的“堑壕”防线——

譬如,举本人上访经历之一二说明:在山东地方,莱芜中级法院对毕生最近一次上访询问错案赔偿和起诉工厂非法抄家的立案情况,中法立案庭接待领导者答复道:“以市委对你的‘处理意见’(即“胡建学方针”下以腐败分子厂长、原市人大副主任王士范的“五条意见”为“原则”的全面侵害决定)为准,不再受理!你就是天天来,就是蹲在这里不走,也就这样了!”说罢,拂袖而去再不回头。

报复陷害案责任者莱芜,则把责任推托“是中纪委、省纪委批准同意的”,而制造者自己则是没有任何责任。

即使是对重大的反腐败举报,逐级到省级某司法信访机关,也是:汇报拒听、材料拒收。在举报集体的严词质疑下勉强收下却又郑重声明:“材料转到你们莱芜去处理!”

毕生案件申诉历次上访北京,唯有首次上访中办国办时接访同志在听取申诉后又主动索要材料的。除此之外的其它信访部门,或者声明“转到你们山东去处理!”或者干脆拒收。又何谈对上访者诉求作出什么解决问题的“批示”?甚至于要求对不给解决作出“不予解决”的批示更是妄想。如莱芜中法接访者回答毕生的:“我们不能犯那样(批示:拒绝受理)低级的错误!”

大部分信访接待机关答复的也很实事求是:你要求的合情合理,(领导)研究不研究很难说;解决问题还是靠地方。申诉材料不收…——上访来、申诉去,最终还是“等于零!”

在最后一次的中办国办信访接待者托辞推诿后,毕生以党章第45条规定说明中办理应受理申诉请求时,则遭到接待者决绝地拒绝:“不管你说什么,这里不管!”——无疑,这是对上访者请求的最后“封杀”。

十六年(无罪出狱)、乃至(案发)十八年的上访之一系列经历,都还算是对上访者毕生的“客气者”。至于每每所遇到有的上访者哭天抢地等特殊情况,无须多提了。

各级信访机关采取的层层批转、敷衍搪塞、上下推托得干干净净,绝“不能犯那样低级的错误”、绝不留“后遗症”的接访“策略”,其目的就是坚决不作为的“维持现状”。一般干部和人民群众反腐败举报或申诉冤屈的申告,被层层批转,最终转到被举报者或责任者手中再造成打击报复事件,在旧矛盾之上叠加新的矛盾已不是什么“趣闻”,而是成为了堂堂皇皇的“常规”。

毫无疑问,基层信访部门维护的是当地案件的既定现实和权力者的“威信”,上级信访坚持维护的是基层组织的决定和“稳定压倒一切”的“硬指标”。形成了:基层信访全力维护当地的“权威”而成为对付上访者的“前沿防线”,上级信访机关则成为下级信访机关的后盾,成为把“球”踢回到案发地的“反弹器”。实施着在上下级组织互为表里的机制内“空循环”的逆理政运作。这样,维权上访者被推入:上访——弹回——再上访的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螺旋反复”的怪圈。

除非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引起权力者的“高度重视”促使矛盾解决外,而蒙冤受屈者之孑然羸弱的个体,只能是穷尽时间的、精力的、财富的一切,最后也只能得到个“自生自灭”案件“了结”的结局。弄不好,恐怕会被戴上那个似是而非的“不安定因素”、“缠访”、“闹访”的“罪名”被“依法处理”。而直接违反宪法原则的“截访”、毫无道理不作为的“拒访”者,倒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据说,信访机关是有要求“息访”“硬指标”的。那么,要求真正解决弱势者上访之个体的合法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硬指标”有没有?不得而知!

面对信访体制的弊端,用富有同情心的信访接待同志的直言:“…上访没用:伤身、伤心、伤财,上下推托,没人管!”

然而,须切记马克思的名言:“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冤枉一个人,伤害的是一群人,伤害的是社会公理正义的“神经”,伤害的是社会弱势者阶层、无产无权工农阶级群体的感情……

这就是以计划经济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信访批示制度,在面对市场经济下大量出现的社会利益冲突矛盾严重不适应的现实状况。

现在,上访者反映的问题、暴露的矛盾,无一不是利益的冲突,尤其是由弱势者群体,在关乎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与对立者形成的“根本利益冲突”。这是目前沿袭的不能与时俱进旧的信访理政体制所敷衍、掩盖和压制不了的。加之上访者之民与接访者之官感情的隔膜、甚至相互厌恶,加重了解决矛盾的难度。

化解社会矛盾唯一的和正确途径应当是:以尊重弱势者人群、尊重社会良知的公序良俗,以顺应民心的公理正义,在“依法治国”方针指导下以民主与法治的良法善规和社会的积极参与,迅速、有效化解利益冲突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理政施治之途。

诚然,毕生不否认信访制度能以解决某些问题、缓和一些矛盾;也不乏优秀的信访机关和杰出人物为党、为人民的工作。但是,信访制度终究是仰赖于“批示治国”的“人治”制度,是杨乃武与小白菜们在“江南无日月”情况下,最后指望“神州有青天”的国家最高权力,且不说这是传统的臣民意识、王权情结下老百姓虚幻的精神寄托,而非现代民主与法治思想和社会制度之趋势。

“信访批示”制度最明显、最突出的症结和难点所在就是:如果案发地坚持错误,越向上离实际越远,层层隔离和矛盾地交织,处理越加困难:不听上访者的一面之词,就听下级权力的一面之词;而要做到“兼听则明”正确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又谈何容易?莫说接待者没有实权,就是有,也非全知全能的“神”而应对得了无穷尽的上访者和千奇百怪的案件。更何况人间所道的:“天高皇帝远,谁也不来管”的情况呢!

13万万人口的国家,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无穷尽的上访人潮…但凡怀忧患意识的良知者都为之忧愤、焦虑。上访者之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源头”则是遍布天下大大小小的专制“土围子”。这些“土皇帝”、“山大王”及封建附庸寄生者的恶霸、打手们,无视民瘼、无视法纪。在这些去处必然是民意失位、法纪不张、公论不畅,是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延绵不断的制造者之罪魁、元凶。而党和国家把精力倾注在应对受侵害者弱势群体的上访人群,有的地方权力甚至于以公开违反宪法法律的“土政策”之恶法,或加以种种“罪名”与这些无辜的老百姓对立之,这实在是本末倒置、自挖根基,其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的治丝益棼,越理越乱。

自古以来,谁“吃饱了撑的”忍受着不法权势者的白眼、对立者的仇视,冒风雨暑寒、忍饥渴病苦,乃至千里迢迢去那握有刀枪、威风凛凛的衙门去掴“登闻鼓”?当然,为国为民的忠良贤达者偶尔“换位思考”的良知和人情味以“法外开恩”个案,亦解决不了制度、体制这些带根本性、决定性的东西。

“一人蒙冤,全家遭难,殃及亲朋,触及社会”。当蒙受冤屈者处在“□□无日月”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神州有青天”,上访北京期望最高机关主持公道。但结果若是“上下推托没人管”的情况出现时,那真大有: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末日来临人神皆弃的痛楚!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下一步的种种可能令人不敢想象。无疑,不法侵害者自然产生出“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的快感而得意忘形、趾高气扬和无法无天的必然。

但常言道:“大路不平众人踩”。触及社会阶层的共同感情、触及社会不平心理神经的偶然与意外之事件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共振效应”,对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现象已非耸人听闻之论而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

〇九年那位逯副局长惊人心魄的“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的“雷语”,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道出了某些“土皇帝”、“山大王”代表权势集团既得利益的现实,成为“权贵资本”的情绪者和代言人而与老百姓格格不入了。如果是这种现实,上级信访机关听谁的?这种思想意识,无论是对党、对老百姓来说都是可怕的。这是潜意识的、隐形的、堑壕里的“胡建学方针”被逯军下意识地“捅破窗户纸”“坦露”于社会面前。这种与老百姓利益和感情对立的隐含的政治立场是与公开的、为权势者既得利益集团冲锋陷阵的“胡建学方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其间离、祸害的是党和人民的血肉亲情。

信访制度,在“为人民服务”的上述情况下,逯军说的“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的“雷语”,是统一的、还是对立的问题也值得质疑。

信访制度,是计划经济下下情上达、了解社会、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已经与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所凸显的社会利益矛盾应当及时正确地处理的要求极不适应。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利益得失、利益冲突的经济,呼唤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法治经济。这只能用民主与法治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就地、及时地化解才是唯一可行的途径,以大大减轻解决矛盾的社会成本,大大减轻对社会生产力的内耗。

毕生今建议国家废止信访批示制度,转变信访机制的职能为:了解社情民意,为政策研究提供课题、线索、范例。当然,也应当为案件发生地办案机构提供参考信息。而把处理社会矛盾的庞大工程,化整为零,回归问题的发源地依法审理。

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构建“三三制法庭”和“三审制”的司法机制

“依法治国”的要义,就是“以宪法治国”;其精义所在,就是以宪政精神经世纬国、理政施治。宪法的地位高于一切。这就要求:宪法地位不仅在法理上,更应当在实际上保持和捍卫它高于一切的神圣地位。这样,人大应当负责组建“宪法监督委员会”(或称为:宪法法院)。在实施依法治国、经纬社会中以尽监法护法的职能。除了以宪法精神审理涉及国家最高利益的“国案”之外,“宪法监督委员会”还应当审理重大的违宪案件。对涉及严重违反宪法原则的大案要案,公民、法人有权向“宪法监督委员会”控告,宪法监督委员会应依法按照程序及时审理,维护宪法原则须臾不可侵犯。

世所共知,党和国家目前政治体制的改革已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落后于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可持续全面发展进步的需要。但是,这一庞大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工程不会一蹴而就。那么,不妨以变革信访制度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开的传媒和社会舆论监督下的“三三制法庭”的“三审制”解决。以透明的事实、透明的法律、透明的舆论对每一个案一劳永逸地就地化解

具体设想是,以“三三制结合”的体制审理案件:成立由司法机关、公推的民意代表、法律学者之三三制相结合的审理机构于初级县法院、地市中级法院和省级高级法院。对一切案件(刑事的、民事的),在舆论介入的前提下,由上述三三制结合的审理机构在对个案充分论争和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这里,依然遵循“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人所共知:案件最终判决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前提的“事实”是否“铁定”,其次才是量刑的准确问题。“三三制结合”,特别是公推民意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的直接介入,对决定案件正确判决前提事实的“铁定”至关重要。“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取证、以至于颠倒是非的造假现象将被遏制、禁绝,在真正做到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公正判决水到渠成、冤假错案将大大减少。对判决不服者上诉上一级“三三制法庭”再审理;重大和疑难案件直到三审(终审判定)了结。料想,有事实公开、法律公开、舆论公开此完全透明的“三三制”审理和“三审制”判定,一般情况下没有处理不好(了)的纠纷矛盾。

若遇违反宪法原则的大案要案,公民、法人有权向最高法院,乃至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控告,最终裁定之。“宪法大,还是县长大”所造成的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无疑,新制度的一开始,将会是不法强势者为被告的居多,将会遇到各方面的干扰、压力乃至对判定的执行难问题。那么,既然推行新制度,人大亦应在宪法框架下,对上述建议在理论上是否可行加以探讨;若可,自然应对法律“终审判决”的执行实行严厉的法律制约,加大不法侵权者的侵权成本。慢慢推开形成社会大气候,不法强势者的恶行将会大大收敛、不法侵权案将会逐步减少。如此也可为更大范围、更高层面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教益和借鉴。

这种综合于:宣传舆论的公开社会监督,公推民意代表的参与,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的主导,就地、及时地依法对案件的审定判决,其“铁案”的可靠性是唯一的。理由是:了解案情真相的是案发地的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农村,每个人的“八辈祖宗”、其处世行为都逃不过民众的“眼睛”,逃不过媒体舆论的社会公议。“不明真相的”只能是远离实际、远离事实、远离群众者;“别有用心的”只能是图谋不轨者和不法之徒。在事实面前,在公议面前、在法律面前,不法侵权者必然原形毕露,加大侵权者的不法成本,使蒙冤受屈者情绪得伸,何愁矛盾积怨不解?

总之,一句话:让不法者暴露于“阳光”下(媒体的、社会舆论的),让不法者加大侵权“成本”(政治的、经济的),让最公正、最讲理、最权威的法律圭臬衡定一切。“依法治国”、以民主与法治制度化解利益矛盾的政体运作机制,必然赢得真正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党的“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应当是全方位的对国内的人民内部、对国外的一切朋友所奉行的内外一致的基本国策。让社会讲话:即让民众讲话,让事实讲话,让良法伸张!让事实真正清楚,让法律真正清明,让社会真正清畅。这应当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有机融合:社会是向着科学理想目标方向发展的,又是以每一个现实的目标去奋斗争取的无穷尽的过程。这就是党的“十七大”断论和要求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老话:人民的事情让人民办,特别是让取信于民的公推民意代表参与。把千差万别、千奇百怪的“鸡毛蒜皮式”的利益冲突案件交给法律、交给人民、交给社会处理,可大大降低处理这些庞杂内部矛盾所付出的社会成本。解放群众的情绪、激发人民的热情就是解放社会生产力。党和国家可以把主要精力倾注在国是大政方针上。

当然,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如,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要有切实保障。“解放思想”的本意:应当是首先解放“嘴”、解放舌头的言论自由。只要不是叛国、不是颠覆人民政权,就应当让公民七嘴八舌,实现真正的“兼听则明”。几千年的桎梏、历史次第遗留的苦难就在于“舆论一律”的一种声音为后来人制造无穷的“后遗症”。

宪法言论自由下的《新闻法》要以“追究制新闻原则”立法。吸取“新闻审查制”的严重弊端和造成无穷历史“后遗症”的教训。彻底废止:今天甲种观点禁止乙种观点;明天乙种观点反过来禁止甲种观点,使历史永远在“跷跷板”的“运动”中。“堰塞湖”是可怕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言塞湖”亦然。有宪法法律为“天”,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保护“天”永远“塌”不下来的!只有这样才能有公民向党和祖国说实话、说真话自由的法律保障。也绝不会再发生像毕生一样因为向党和祖国说实话、反腐败而“坐牢”被“坚决惩治”的事件。

而对于民意代表的公推和罢免制度,司法回避和错案追究制度地设立等关键前提问题的解决,也是极其重要的。只有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初具,“三三制法庭”和“三审制”判决机制方能凑效。

至于党内案件,党建理论学者自有科学论述。但本人以为:只要对《中国共产党章程》做到起码和基本,落实好“依党章从严治党”的承诺,领导13万万中国人民的无产阶级先锋队自然成为国人的表率。

窃意谓:这是以治本之道解决人民群众上书上访难题的唯一和正确的途径。是符合党的治党、治国的基本精神要求的。是走以“民主与法治”时代潮流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的必然趋势,是走得民心、顺民意经世纬国、理政施治的正确坦途。所以,这一途径应当是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实施的“切入点”、“突破口”。也应当是制约不法、监督权力,从源头上根除腐败唯一正确和可靠的路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前述引古人所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是怀”。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构成人民的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平地对待好、处理好,可以说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天下第一要务。“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私利”的精神才能发扬。执政的资格才能无愧。65年前党的领袖对世界宣言的:打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周期律”的“窑洞对”之真理——“人民监督”的目标,65年后的今天应当迈出切实的一步,而不是相反——如山东对待捍卫党和人民利益而压迫惩治共产党员毕生18年未已,以及毕生“反面典型”下殃及的同类者人群这样的执政者。

一言以蔽之,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就要让共和之人民激扬社会生活的是非曲直,自己教育自己,自我培养公民社会的自觉意识。一个“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民族,其每个公民乃当之无愧地为自我社会之主人。

党,也应该下决心认真解决“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反腐败问题,以振党心、民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作精神启动和动员誓师工作的时候了。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主席《论联合政府》)

(此文是毕生致最高领导人公开信的附带话题,特向全国“两会”单独提出。)

来源:毕生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070e00100h7q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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