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中国特色的“恐吓式执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对政法机关如何执法,提出了三条要求,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目前的执法现状来看,与三条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惯于采用“恐吓式执法”,其特点有三。

特点之一,执法的随意性。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就应当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然而,“恐吓式执法”却不是这样,人分三六九等,亲疏远近,对于当权者认为需要惩处的对象,无罪可以说成有罪,轻罪可以说成重罪。总之是要达到被惩处者屈膝投降,诚惶诚恐之目的。另一方面,对于当权者认为需要保护的对象,重罪可以说成轻罪,有罪可以说成无罪,甚至包庇纵容。

特点之二,执法的选择性。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然而,“恐吓式执法”却不是这样,往往在维护稳定的旗号之下,对腐败分子姑息放纵,而对上访民众、维权律师、揭短记者却枉法打压。查谁不查谁,轻判或重判,不是依法办事,而是根据当权者的需要主观加以选择。

特点之三,执法的粗暴性。所谓文明执法,最基本的要求是应当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一个公民,在被判决有罪之前,都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不允许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证据,并要充分保障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使被判有罪,也应当实行人道原则,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然而,“恐吓式执法”却不是这样,先行有罪推定,为获得证据无所不用其极,不惜制造冤假错案。近年来,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被自杀”的案件一再发生,就是粗暴执法的铁证。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充斥着诸如“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等等“恐吓式执法”的“国粹”。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有所谓“五马分尸”(车裂)、“千刀万剐”(凌迟)、“剥皮楦草”(朱元璋惩治贪官的一种刑罚)等等酷刑,其目的无不是为了恐吓。在某些当权者看来,执法不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是为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服务,顺之者昌,逆之者整,凡是构成威胁的,必欲除之而后快。法律在这些人手中,只不过是用来整人的工具而已。由于当权者脱离民众,人为树立的对立面越来越多,大有不胜其整的趋势。在此情势之下,企图以蛮横粗暴,乱打一气的办法,枪打出头鸟,制造恐怖气氛,以此达到吓阻跟进者的目的。但是,随着国门的开放,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恐吓式执法”的效果越来越差。鲁迅先生曾经有“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的名言。同理,“恐吓式执法”也决不是正确的执法理念。但愿各级政法官员能够认清时代大势,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作者:叶铭葆 发布时间:2010-3-8 16: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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