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隆基论人权

罗隆基指出,人权,简单地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那些做人的必要条件。维持生命,是做人的出发点,是做人的出发点。要维持生命,就要有衣、有食、有住。谋取衣食、住的机会,就变成了人权的一部分。但人权的范围,决不止此。维持生命,固然是做人的出发点。维持生命,决不是做人的唯一目的。如今中国千千万万人活着,他们有他们的生命,但有几个是真正在做人?做人,老实不客气,要有做人的快乐,生命要有生命的幸福。人有个性和人格,倘若个性及人格没有发展与培养的机会,人就不是在做人。因此,所谓生命上的必须的条件,绝对不止衣、食、住及身体的安全,同时要加上那些发展个性、培养人格、成就至善之我的一切必要的条件。罗隆基不依托以往的人权学说,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提出了人权的三个基本点:(一)维持生命;(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到到人权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

根据上述定义,罗隆基论述了为什么说“言论自由是人权”。是一个人,就有思想。有思想就要表现他的思想。要表现他的思想,他非要说话不可。他要说自己要说的话,不要说旁人要他说的话。说他要说的话,这就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道路。这就是“成就至善之我”的门径。我有了言论自由,才可以把我的思想贡献给人群,这是人对社会的责任。在社会方面,这是思想上的参考资料。这就是人群达到至善的道路,这就是人群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道路。反之,取缔言论自由,所取缔的不止是言论,实在思想,不止在思想,实在个性与人格。取缔个性与人格,即系屠杀个人的生命,即系屠杀人群的生命。

罗隆基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罗隆基明确地说:“人权与法律的关系,我的结论是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是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的目的,在于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只有人民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么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谋取本身的幸福,这又是人权之一。所以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人权。所以说法律是人权的产物。

法治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而不是限制人权的。罗隆基引用胡适的话说:“我们须要明白,宪章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罗隆基指出,“法律之外无自由”是句欺人的话。单但说“自由”两个字,是空泛而毫无意义的。具体地举出某种自由来,就是说某事已成特权,政府的法律在某事方面不得干涉。言论自由,是指不受法律干涉的自由;是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取缔人民的言论而言。法律不能干涉言论,只能迫言论者负言论的责任而已。即使是凭空说谎、无故造谣、蓄意诽谤、存心诬陷,也不是政府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戒或取缔的,要先经过法庭方面陪审员认定某人确有这方面的事实,而后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它的特权。言论自由不能有什么读数,不能分什么多少。所以说言论自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出什么论。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不自由。

罗隆基论人权与国家的关系

罗隆基在论述人权与国家的关系时说,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国家万能说已经破产。国家这个组织,不过是社会上许多组织中的一个组织而已。它对人民的威权是有限制的,不是绝对的。人民对国家的服从,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最重要的条件就在保障人权,什么 时候,国家这个功用失掉了,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就告终了。国家失去功用的理由,最大的是国家为某私人或某家族或某团体所占据,变成了他或他们蹂躏大多数国民人权的工具。罗隆基援引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说:“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全自然的及永不磨灭的人权。这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对压迫的反抗。:他有引用他的导师拉斯基的话说:“ 国家以其所担保的人权正其名分。国家,简单的说,不能产生人权,只能承认人权。国家优劣程度,就以它保障人权成功失败的程度为标准。政府的行动,不能以其出诸政府即天经地义。”

罗隆基:论人权,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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