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表人民枪毙你

小时候我们看电影,经常听见一句很经典的台词,叫做:我代表人民枪毙你!说这话的往往是个神气的壮汉,浓眉大眼,仪表堂堂,干净的衣服上虽然打了几个补丁,但是补得整整齐齐,那真叫:自信不输玉凤姐、风度更胜潇洒哥。很酷,很了不起!

我们看了都很羡慕。电影散了场,一时也找不到人来枪毙,就对小朋友们比划手指,互相代表人民枪毙对方若干次。回到家躺床上还在想,电影里头的坏蛋真是捡到便宜了。要是全国人民都来枪毙你,不把你打成肉渣渣才怪!十多亿人,你想想,光是子弹壳就能堆出个八宝山!光你家里人买子弹就要买到破产!

现在的孩子们可能不知道买子弹的概念。现在的这批80后刚出生的那会儿,国家正在搞大规模的严打,七七八八的坏分子枪毙了不少,那时候枪毙犯人据说家属要掏子弹费的,一颗5毛钱。所以执行处决的那个枪手,枪法比较重要,一枪就打死的话,不但犯人少受点罪,家属还省钱。当然我也只是听说——老天爷保佑,我们家没人交过这个钱。那时候来说,我们觉得让家属自己买子弹是天公地道:你做了坏事,人民要枪毙你了,子弹得花钱吧,没道理让人民自己掏吧!要省这五毛,别做坏事啊!

我小时候很爱思考问题。从电影里我领悟到了一个道理,就是我们虽然贵为人民的一员,但也不能一窝蜂的跑出去枪毙别人。得有人代表我们来枪毙别人,不仅如此,还得有人来调查、审判和裁定谁谁该被枪毙。所以我们有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国外也是如此,他们不叫人民,叫people。美国鬼子有句话叫做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对不对?他们也喜欢打着people的旗号办事。比如,美国佬的刑事案子一开庭,就有人照着本子念:某某案件,编号多少,the people起诉某某某,the people指的就是检察官。

前一段我看了个电视,讲的是the people vs 大毒枭。话说大毒枭谋杀了自己的姘头。在这个毒枭身边呢,有一个卧底的探员。警方根据卧底的线报,申请了搜查令,跑到毒枭家里一搜,找到了证据。

这时候,毒枭的律师就出场了,这种金牌大状,一般也只有毒枭和财主才请得起。大状一出场,就要求法官裁定该物证无效。为什么呢?因为警察只是向法官宣誓说有个秘密证人,到底有没有这个人呢?如果没有,警察就是忽悠法官,搜查就属于非法,不但当场搜到的物证非法,根据这个物证查到的别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这个叫做“毒树之果”,不得提交法庭。换句话说,负责裁决的那一帮子陪审团,压根都不会知道这些证据的存在。

法官只能要求召开秘密听证会召见证人。那个卧底呢,不愿意冒险出现,结果证据就作废了,the people只好把起诉撤销。最后卧底还是没能逃过一劫,被车里的炸弹炸上了天。

我爱思考的毛病又犯了。当时我就想,美国鬼子这一套是不是过头了,首先:把搜查令状的相关情形告知了毒枭的律师,就等于拍着毒枭肩膀说,嘿,哥们,你身边有我们的人。这是陷同袍于极度危险之中,此其一。第二,搜查过程中持有法官发布的令状,而且又找到了物证,坏人已经板上钉钉,结果却不得不让罪犯大摇大摆的走出法庭,正义何在呢?

过去中国也出了个大罪犯,叫做“大富豪”张子强。还在录像厅时代,我看过一个以他为原型的片子,名字忘记了,是任达华演的。那时候我们嘴巴上刚刚开始长毛,荷尔蒙有些过剩,对这家伙佩服的五体投地。这家伙号称智慧型罪犯,极其聪明。他劫名表、劫运钞车、劫李首富之公子,弄了好几亿。香港警察把他弄进去,判了十八年,后来一上诉,因为“认人程序出错及证据不足”,弄了个无罪释放,丫一出来就站在兰博基尼旁边疯狂拍照,比明星还风光。

后来,大富豪不知哪个神经短了路,居然跑回大陆来,结局就不用说了,速审速决,万贯家财都化作了五毛钱。

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是不是还非得坚持程序正义的那一套呢?还是美国佬那个片子,毒枭拥有庞大的情报网络和强大的暴力集团,他的追杀令一出,连代表“the people”的检察官也不得不隐名改姓,加入证人保护计划。法官为什么不能通融通融,非得裁定证据无效呢?顶多给警方一个记过处分,证据还是照用,先把坏人治了再说,不是更好么?

黑社会再强大,无非是上百号人,几十条枪,跟国家暴力机器没法比,差好几个数量级。黑社会做事还得趁着月黑风高,警察光天化日之下就能召集起来,一次安排几百辆车,拉着号子在街上跑。黑社会还有势力不及的地方,国家机器的分舵遍布每一个角落。you can run,but you cant hide。

——如果警察单凭一个无需提交的“秘密证人”就可以开展搜查,那就等于不需要理由了,今天搜你家,明天查他家,爱上哪儿上哪儿。

——如果非法搜查的结果合法,则只会鼓动警察动不动就来搜家,搜到了就是英雄。要是反过来,非法搜查的证据无效,那么搜到了证据的警察反而变成了狗熊——糟蹋了证据,放走了坏人。

——如果辩方的律师无法得知控方的证据和流程,辩护就无从辩起。另外,警察是否依法而行,就只能依靠他们的自律和良心。

这样看,法官的决定自有他的逻辑。整个司法系统是一个互相牵制、环环相扣的体系,重重铁门的背后,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在“放跑坏人”和“侵犯公民权”这两难问题上,显然这个系统更倾向于防止后者的发生。

鬼子的这套司法的东西很有趣。这个系统很完备,但是完备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系统具有很强的对抗性,这个对抗不仅仅说是国家对抗坏人,而更重要的是,个人如何对抗国家。

我们从小就学会了,我们是人民,人民是好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人民,他们是坏的——这是初中政治课上的内容,我没记错的话。

人民既然是好的,所以心怀坦荡,无需特别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警察来搜查,让他搜好了,没做坏事你怕什么?只要能打击罪犯,牺牲一丁点小我,不算什么。

何况,严格保护公民权的一个结果,就是让社会付出更大的庭审成本。比如辛普森一案,据说光是检方就花了八百万美元,还不包括警方的调查费用。八百万啊,要是在中国,就冲着“民愤极大”已经把他办了。辛普森再请一万个律师也没用,光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半句话,就能把这一万个律师统统关进去。如果,万一中的万一,把辛普森给杀错了,那也给纳税人省下了五千万人民币。一条冤魂而已,值五千万么?

我,到现在为止,所幸还能忝列人民之一员。而我的想法呢,是我更喜欢鬼子的那一套逻辑。但是我不算人民,你也不算,他也不算,每一个人都不算。只有大家一起跳到纸上,变成两个方块字的时候才算。所以人民的意见到底是什么,谁也不得而知。

现在再看老电影,我也不再想着代表人民枪毙谁了。我甚至都不怎么喜欢这个词了。如果以后谁在喊:为人民服务。我会在心里默默的回一句:你才是人民,你全家都是人民。

参考书目:

1、杨佳——律师见不上面,母亲被失踪。警方最后的作为,为杨佳的非法行为作了背书,反倒证明了杨佳的暴力逻辑。

2、杨鹏——被判无期,后改判8年,起因在柜员机的故障,而直到最后,一直没有能够见到柜员机故障的证据。

3、躲猫猫、喝开水及其他。

作者:赖飞陀

来源:天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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